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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电话号簿事件始末

2000-11-29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蔺玉红 我有话说

近日,不少媒体陆续报道了成都市电话号簿公司收取电话号簿特殊刊登广告费一事。11月22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就该事件在北京向媒体作了说明。

今年8月16日,成都三利公司员工吕某,到成都电信分公司人民东路营业厅交纳7月电话费用时,发现发票上有一笔“一次性费用”50元。当吕某向营业员询问该费用为何种费用时,营业员让他交纳费用后向号簿公司询问或进行查询。其后,吕某从成都市电话号簿公司得知这笔费用为特殊服务项目广告刊登费,但成都市号簿公司在未得到三利公司的同意,就事先收取了这笔费用,为此引起了该公司的不满。此后,成都电信分公司及成都市号簿公司多次到三利公司,与相关人员交换意见,承认了电信分公司、号簿公司服务工作上的欠缺,就此事由号簿公司以书面形式向三利公司表达了歉意。但是,三利公司没有接受号簿公司的道歉和调解意向。9月30日,该公司向成华区法院起诉,要求退回50元并由电信局向三利公司赔礼道歉。接到传票后,成都市电信公司表示愿意庭外调解,在未满足对方律师提出的巨额补偿后,庭外调解停止。

11月13日,成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庭法官作了简单评述:电信局收取一次性费用不明确,但收取该笔费用后,为三利公司做了服务,且收费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目前,成都电信分公司、成都电话号簿公司正与当事人及其律师进一步接触。

登广告前是否告知了用户

在中国电信提供的说明材料中写到,在编印《成都黄页》之前,成都电话号簿公司主要通过广告业务员采取电话、信函、上门征求客户意见以及在《成都晚报》、《华西都市报》、《成都商报》刊登通告等形式向广大客户告知号簿编印的相关事宜。

通过上述四种方式,共计有16608户表示愿意在《成都黄页》上做特殊刊登,占刊登总数的65%。其余35%,计8750户,因已在《成都黄页》(1999-2000年版)为其提供了特殊刊登服务,成都市号薄公司按通告内容,在《成都黄页》(1999-2000年版)继续为其提供了特殊刊登服务。《成都黄页》(2000-2001年版)共为2.5万个用户提供了特殊刊登服务,应收特殊刊登费用110万元,实际收回90万元。

收费有何依据

收费未征得用户同意,当然不对,那么,该项收费是否有依据呢?根据《关于电话号簿业务经营的暂行规定》(邮电部[1995]903号)第三章第十三条“用户在电话号簿上刊登普通字体列名和电话号码,不论白页、黄页,一律免收刊登费,如有特殊要求,如户名放大、套红、刊登用户地址等,按广告处理,纳费刊登”的规定,成都市号簿公司报市物价局盖章同意和市工商局广告管理处备案,办理了“四川省报刊、杂志、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并由成都市物价局颁发了《价格定价证》。在该收费价目表中规定50-100元不等的特列刊登费用。

中国电信称,成都电话号簿公司在编印该版《成都黄页》时,已为三利公司用黑体字刊登了用户地址,该服务项目属于特殊服务项目范围,为此向该用户收取特殊刊登广告费是合理的。

责任各方错在哪

既然收费有根有据,成都电话号簿公司也在公开渠道上告知了用户,为什么用户还要起诉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媒体说明会上指出了责任各方所犯的错误。成都电话号簿公司错在通过报纸刊登号簿编印事项后,在事先没有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为用户提供特殊刊登服务的方式,并收取了费用。成都电信分公司的错误主要有:一是在为号簿公司代收费用时,因受银行规定托收凭证收费项目数量不能随意增加的限制,没有注明特殊刊登广告费。二是将代收费用与电话费用合在一张账单上,使用同一张发票,且不能分别交费。三是没有落实集团公司“首问负责制”等服务规程,给用户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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